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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7 11:05:05   来源:华体会导航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已建立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台账记录)不能如实反映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情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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